35.有關教師法當中所規範的教師聘任、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內容,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取得教師資格有兩種管道: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採檢定制;
專科以上學校採審定制
(B)教師評審委員會調查性平、體罰、霸凌等事件
時,應納入學者專家代表至少三分之一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教學不
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由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委
員會調查
(D)經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應予解聘,且終身
不得聘任為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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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551), C(262), D(57), E(0) #2729679
統計: A(317), B(551), C(262), D(57), E(0) #2729679
詳解 (共 4 筆)
#545992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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