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職業學校學生依法原則上的修業年限,加上成績優異縮短畢業年限及未修 完應修學分延長修業年限,所以其修業年限可為?
(A)1-4 年
(B)2-5 年
(C)2.5-6 年
(D)2-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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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483), C(56), D(163), E(0) #817773

詳解 (共 6 筆)

#1072710

依照現行的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因此依照現行法令
應該是2-7年
所以此題無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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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477
職業學校法第三條
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二年

答案 應為 (B)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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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317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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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318
原本題目:30.職業學校學生依法原則上的...
(共 2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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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095
原本題目:

30.職業學校學生依法原則上的修業年限,加上成績優異縮短畢業年限及未修 完應修學分延長修業年限,所以其修業年限可為? (A)l-4 年 (B)2-5 年 (C)2.5-6 年 (D)2-6 年

修改成為

30.職業學校學生依法原則上的修業年限,加上成績優異縮短畢業年限及未修 完應修學分延長修業年限,所以其修業年限可為? (A)l-4 年 (B)2-5 年 (C)2.5-6 年 (D)2-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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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745
求高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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