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是鐵路法第44條所定,有關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應準用
之規定?
(A)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勞動部核准
(B)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C)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證照,鐵路機構不得派任
(D)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附屬事業之經營
統計: A(270), B(1609), C(1106), D(581), E(0) #2047936
詳解 (共 10 筆)
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
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
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
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C)
、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
,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
改善。(D)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第一項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第二項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第42條】 (B)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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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A)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勞動部核准 <<<勞動部應改為「交通部」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C)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證照,鐵路機構不得派任 <<<不在【第44條】準用裡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1檢定合格並2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1駕駛人員檢定、2執照核發及3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D)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附屬事業之經營 <<<不在【第44條】準用裡
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1工程、2材料、3營業、4運輸、5財務、6會計、7財產實況及8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D不在44條中規定
「44 = 死死 = 錢錢 = 財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