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是鐵路法第44條之1所定,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應準用之規定?
(A)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定期通知改正
(B)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向交通部報備一次
(C)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核准
(D)駕駛人員未經監理站檢定合格並發給證照,不得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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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5), B(971), C(682), D(379), E(0) #2047937

詳解 (共 10 筆)

#3515126
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
。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
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定
期通知其改正
。(A)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
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
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
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
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
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
、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
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
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
、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
,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
改善。
--------------------------------------------------------------------------------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
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向交通部報備:
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二、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B)
三、每年應將全路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
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應每月報備一次。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C)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
。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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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035
第 44-1 條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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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961
31. 下列何者是鐵路法第44條之1所定,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應準用之規定?
(O) (A) 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認為不適當時,得定期通知改正
(B) 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向交通部報備一次
第44條 專用鐵路 準用32-1條
(C) 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核准
第44條 專用鐵路 準用34條
(D) 駕駛人員未經監理站檢定合格並發給證照,不得派任
                     未經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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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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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264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44-1 條
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

第 34-1 條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交通部鐵道局認為不適當時,得命其限期改善。(A)

第 37 條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第 40 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

第 41 條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必要時應停止其部分或全部運作。
前項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檢查事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其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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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394
(鐵路法第44-1條)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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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938

A是視察監督後發生

BD是本來就要做的義務
C在44-1沒提到準用

所以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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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9895
44-1條:國營準用: 鐵路駕駛人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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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8829
國營監督:駕駛人、設備、聯運、事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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