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 對於違反下列事項所處罰鍰,何者非屬行為罰?
(A)不依規定設置股東可
扣抵稅額帳戶
(B)未依規定扣繳稅款
(C)短漏報所得
(D)未依限填發股利憑
單。〈所110、114、114-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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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2), C(156), D(15), E(0) #312387
統計: A(29), B(12), C(156), D(15), E(0) #312387
詳解 (共 3 筆)
#237639
行為罰是指單純的違反稅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違反禁止規定),則僅課以行為罰;
簡言之,營業人違規行為未達漏稅階段所為之處罰,即所謂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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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5900
行為罰:稅法為掌握納稅義務人,確實查明課稅事實,課予稅捐義務人的義務,包括稅籍登記義務(例如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義務),帳簿設置登載義務,發票開立取得保存義務,稅捐申報義務以及接受調查備詢等義務,在納稅義務人違反此類行為義務的情形,稅法多規定應科處罰鍰。
漏稅罰:如果納稅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稅法上誠實申報義務,或違背義務使稽徵機關不知有關課稅的重要事實,致發生短漏稅捐結果,對於此種違反稅捐秩序的行為,科處的行政秩序罰(罰鍰)。
行為罰屬於 (A)、(B)、(D)
漏稅罰屬於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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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812
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不算漏稅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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