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種處置,不具有處罰公務員違法或失職之裁罰性質?
(A)撤職
(B)停職
(C)記過
(D)申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1820), C(122), D(368), E(0) #242286

詳解 (共 3 筆)

#1649209

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19
8
#2534147
停職:有分成先行停職,當然停職(公懲法第...
(共 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6141047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A)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C)
九、申誡。(D)
ㅤㅤ
**停職制度之本質,係於公務員違法失職之行政責任確定前所為之保全處分或暫時性處分,並非對違法失職行為之處罰,不具懲處或懲戒之性質。(B)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