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之效力是效力未定?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D)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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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385), C(5543), D(315), E(0) #1089997

詳解 (共 10 筆)

#1248474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87,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是無效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民法§78無效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民法§118,效力未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因此,無權處分之效果為「效力未定」

又,此條所謂之「處分」,限於物權行為之處分,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要件

(D)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民法§92因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事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是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使得撤銷之。

290
1
#1532278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處分行為(物權行為)
無權代理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
無權處分  有效  效力未定


110
1
#1240348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契約行為
87
5
#3118283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有效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 → 無效

(C)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 物權效力未定

(D)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 得撤銷,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債權物權
無權代理(他人之物,以他人名義)

效力未定

經本人承認,生效。 

效力未定

經本人承認,生效。 

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以自己名義)
有效

效力未定

經本人承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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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514
To 9F:
無效 → 自始無效
得撤銷 → 未撤銷前仍為有效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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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260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D
53
1
#2330568

(B)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承認,始生效力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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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415
補充單獨行為單獨行為指由當事人一方的意思...
(共 1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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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49194
因為民78的效力是無效,如果要符合題目,(B)的單獨行為改成契約行為才會是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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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57331
債權行為+無權處份:例如:A出賣某車給B,接著又先後和CDE等人訂立汽車買賣契約,此時,各債權契約立於平等地位,不因其訂立在先,而享有優先權,亦無法排除其他發生在後的債權。A可以將車輛交付給BCDE任何一個債權人,但此時A必須對其他債權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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