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之獎懲規定,何者最正確?
(A)一次記一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C)一次記一大功者,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D)一次記二大功者,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三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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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490), C(70), D(15), E(0) #1483291
統計: A(84), B(490), C(70), D(15), E(0) #1483291
詳解 (共 2 筆)
#1566872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
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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