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公務人員任職 5 年以上,年滿多少歲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A)55 歲
(B)65 歲
(C)60 歲
(D)5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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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29), C(353), D(8), E(0) #1483294

詳解 (共 3 筆)

#1552254
退休法§4 (自願退休之事由)  I.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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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915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6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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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208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第 17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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