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7 號解釋,下列有關土地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如徵收地上權,人民得請求合理補償所減損之經濟利益
(B)國家因公益必要所興辦事業之設施如已實際穿越私人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卻未予補償,應賦予人民主動請求徵收以獲補償之權利
(C)原因案件中,人民之土地是否確遭公路穿越地下,及其是否有逾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
(D)本件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土地,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 3 個月內,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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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0), C(158), D(70), E(0) #2129321
統計: A(11), B(20), C(158), D(70), E(0) #2129321
詳解 (共 3 筆)
#5692939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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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400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諸如所有權喪失、價值或使用效益減損等),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方符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本院釋字第440號解釋參照)。國家如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民自得請求合理補償因喪失所有權所遭受之損失;如徵收地上權,人民亦得請求合理補償所減損之經濟利益。
按徵收原則上固由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然國家因公益必要所興辦事業之設施如已實際穿越私人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卻未予補償,屬對人民財產權之既成侵害,自應賦予人民主動請求徵收以獲補償之權利。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爰規定:「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以實現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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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件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之土地,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至原因案件中,聲請人之土地是否確遭公路穿越地下,及其是否有逾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係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在本解釋範圍,亦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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