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我國憲法規定,從行政與立法關係來說明我國政府體制,下列何種稱謂較為妥適?
(A)內閣制
(B)總統制
(C)雙重首長制
(D)委員會制
統計: A(316), B(642), C(3258), D(45), E(0) #412247
詳解 (共 9 筆)
當政治強人居「總統」之位時,傾向總統制
當政治強人居「行政院長」之位時,傾向內閣制
憲法本文-內閣制
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總統制
憲法增修條文-雙首長制
行政院與立法院的關係原本是近似內閣制中行政權及立法權的關係;
但修憲後,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但立法院倒閣時總統可以解散國會。
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總統有權無責,這樣制度為「改良式的雙首長制」。
依我國憲法規定,從行政與立法關係來說明我國政府體制,下列何種稱謂較為妥適?
(A) 內閣制
(B) 總統制
(C) 雙重首長制
(D) 委員會制
~解析 :
「中華民國 ( 我國 )」→ 是實行「雙 ( 重 ) 首長制」的「國家」:
一、「雙 ( 重 ) 首長制」=「半總統制」=「議會執政府制」:
(一) 「雙 ( 重 ) 首長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
(二)「雙 ( 重 ) 首長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因而導致「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二、目前從「中華民國 ( 我國 )」在「六次修憲後」的「憲法體制」來看,其為 「雙 ( 重 ) 首長制」殆「無疑義」,其「理由」是「我國」已然具備「雙 ( 重 ) 首長制」的「三項重要特徵」:
(一) 「總統」為「國家元首」,且並非「虛位元首」,在《憲法》上賦予「總統」
→「若干重要」的「行政實權」。
(二) 設有「內閣總理」( 行政院長 ),並為「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也「享有」其《憲法》所「賦予」的「行政實權」。
(三) 由「內閣總理」( 行政院長 ) 代表「行政權」向「國會」( 立法院 ) 來「負責」。
三、結論 :
(一) 準此,「國家」有一個「國家元首」(非虛位),也有一個「行政首長」,此即是屬於「雙 ( 重 ) 首長制」。
(二) 總之,依我國《憲法》規定,從「行政」與「立法關係」來說明「我國政府體制」應為「雙 ( 重 ) 首長制」此種稱謂較為「妥適」。
1.若偏向總統--->總統制雙首長制(行政院長為輔助總統)
2.若偏向行政院長--->內閣制雙首長制(行政院長權力較大)
但這題他又沒說明是"增修條文"~~><
不然我們怎麼會有一個有權決定行政院長 (所以可以在行政院長後面下指導棋)
可是又不需要接受立法院質詢監督的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