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及少年有那些情形,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下列何者不是該情形之一?
(A)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B)未給予兒童及少年接受正當教育
(C)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D)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296), C(22), D(10), E(0) #1717518
統計: A(26), B(296), C(22), D(10), E(0) #1717518
詳解 (共 2 筆)
#2792071
|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n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n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A)n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C)n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n 當之行為或工作。n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D) |
11
0
#3584518
第 5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A)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C)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 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