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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66775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66775

年份:106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政法規)

36 依據民國 104 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 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何人擔任 輔佐人?
(A)心理輔導員
(B)監護人
(C)醫事人員
(D)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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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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