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民國 104 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
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何人擔任
輔佐人?
(A)心理輔導員
(B)監護人
(C)醫事人員
(D)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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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 C(12), D(308), E(0) #1717523
統計: A(20), B(11), C(12), D(308), E(0) #1717523
詳解 (共 3 筆)
#500310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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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64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84 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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