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種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警察對於交通違規之舉發
(B)考試院對於所屬人員之免職
(C)國立大學對教師所為不予續聘之決定
(D)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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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1), C(141), D(1145), E(0) #455122

詳解 (共 2 筆)

#1257152
犯罪偵查與立法院議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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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937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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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7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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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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