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將乙之 A 車出售予丙,甲丙雙方就 A 車達成買賣合意,讓與合意並交付。..-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Teresa Wu 大二下 (2019/06/26)
舉例說明b,筆者認為兩者應該是分開而論的兩種行為(一)甲以自己的名義出賣古畫給丙:甲把乙寄託的古畫謊稱是自己所有,而跟丙簽訂買賣契約,再移轉古畫給丙。這一連串的動作,在民法上區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1.雙方訂定買賣契約的部份是屬於債權行為,所以即便甲是無權者,他和丙簽訂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2.但是因為甲移轉古畫,是屬於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必須由所有權人為之才有效,否則該行為效力未定。今天甲屬於無權處分,因此他移轉古畫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應得所有權人乙之同意才會有效(民法第118條)。3.但如果這時丙不知道古畫不是甲所有,也就是學理上所稱的「善意.....看完整詳解 |
23F 110台電雇員行政已上榜 大二上 (2021/03/28)
補充 23 甲為自己利益,而擅自將乙所有之市價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之 A 古董花瓶,以 150 萬元出售並交付予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24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1/11/02)
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處分」指何種處分,曾有爭議。早期實務見解指出:條項規定之處分為廣義上處分(包括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惟通說及晚近實務均探狹義之見解,僅指「處分行為」而已,並不包含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在內,蓋無權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仍屬有效,僅其處分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效力未定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甲雖然不是東西的所有權人,但還是可以為有效的債權行為;可是物權行為以有...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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