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選項各罪中所指的「公務員」,何者不是「構成犯罪」之行為人身分要素?
(A)刑法第 123 條的準賄賂罪
(B)刑法第 125 條的濫用職權追訴罪
(C)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
(D)刑法第 213 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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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1), B(409), C(6059), D(551), E(0) #2938738

詳解 (共 5 筆)

#5576396
(A)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B)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 135 條 ➜ 行為人:一般人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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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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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39

(C) 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主體(行為人)為一般民眾,客體(對象)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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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771
不是公務員自己妨害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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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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