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丙公司 110 年期初備抵呆帳餘額為 4 萬元,期末有應收帳款 300 萬元及應收票據 200 萬元,則丙公司申報
110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申報呆帳多少元?
(A)4萬
(B)3萬
(C)2萬
(D)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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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65), C(34), D(589), E(0) #2812886
統計: A(129), B(65), C(34), D(589), E(0) #2812886
詳解 (共 4 筆)
#5520205
應收帳款 300 萬元加應收票據 200 萬元=500萬元
500萬*1%=5萬
5萬-4萬=1萬
所得稅法第 49 條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
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4 條
呆帳損失:
一、提列備抵呆帳,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為限,不包括已貼現之票據。但該票據到期不獲兌現經執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權而由該營利事業付款時,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
二、備抵呆帳餘額,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百分之一;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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