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經審定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應暫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
(A)再任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B)受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之救災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C)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D)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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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86), C(60), D(61), E(0) #2574463
統計: A(56), B(286), C(60), D(61), E(0) #2574463
詳解 (共 3 筆)
#5125898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6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1.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2.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C)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D) 4.因案被通緝期間。 5.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
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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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750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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