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撫卹的事由,下列何者錯誤?
(A)執行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
(B)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C)病故或意外死亡
(D)犯罪判決確定,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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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26), D(574), E(0) #2574467
統計: A(5), B(5), C(26), D(574), E(0) #2574467
詳解 (共 2 筆)
#4477295
第52條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
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第53條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
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
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
任務,以致死亡。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
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
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係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
而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以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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