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提起救濟之方式為:
(A)復審
(B)申訴、再申訴
(C)調處
(D)再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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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76), C(5), D(6), E(0) #2574474
統計: A(30), B(376), C(5), D(6), E(0) #2574474
詳解 (共 2 筆)
#4471322
1.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對於服務機關申訴函復如仍有不服者,則得依保障法第77條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2.公務人員不服申訴函復如擬提起再申訴,依保障法第78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遵守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且再申訴書須於上開期間內送達保訓會,並非以郵戳為憑,逾期則該申訴事件即歸於確定,所提之再申訴,將會被以程序不合法而不受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 (申訴、再申訴) I.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B)。 II.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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