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之條件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至少須任職30年
(B)因配合業務緊縮而申請者須任職滿20年
(C)經認定屬於危勞職務者,自願退休年齡仍不得少於55歲
(D)年滿60歲,且至少任職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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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79), C(230), D(29), E(0) #2574470
統計: A(9), B(179), C(230), D(29), E(0) #2574470
詳解 (共 5 筆)
#4754717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D)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A)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A)(B)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
,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C)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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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9001
公務人員退休法已廢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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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75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第 17 條
1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3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滿六十歲之自願退休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以下簡稱危勞職務)者,應由其權責主管機關就所屬相關機關相同職務之屬性,及其人力運用需要與現有人力狀況,統一檢討擬議酌減方案後,送銓敘部核備。但調降後之自願退休年齡不得低於五十歲。
第 18 條
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經其服務機關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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