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穩賺不賠證券公司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因股市後勢看漲,投資人大量購買認購 權證,穩賺不賠公司於109年3月買入大量現股備供認購權證持有人履約,不料突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 情擴散,股市反轉,穩賺不賠公司於109年10月調節手上持股,認賠出售,該檔權證於110年度到期。穩賺 不賠公司前開買賣有價證券,均經主管機關核可符合避險需要,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穩賺不賠公司買賣有價證券之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
(B)穩賺不賠公司買賣有價證券之損失,可以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
(C)穩賺不賠公司發行權證收入200萬元,發行成本與費用金額5萬元,買賣有價證券損失210萬元,得自其 他應稅所得中減除金額為15萬元
(D)穩賺不賠公司發行該檔權證到期計算之損益,應合併計入11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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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78), C(197), D(89), E(0) #2573921

詳解 (共 2 筆)

#4479118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B),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但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C)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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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1810
說明如下:所得稅法§24-2經目的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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