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是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必要的內容?
(A)所有特殊教育學生共同的教育目標
(B)特殊教育學生在測驗分數的側面圖
(C)特殊教育學生父母應有的權利與義務
(D)特殊教育學生需接受的服務項目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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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203), C(304), D(4483), E(0) #348907
統計: A(374), B(203), C(304), D(4483), E(0) #348907
詳解 (共 5 筆)
#400218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
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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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19
必要--項目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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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268
D選項不包含資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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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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