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私募對象包括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
(B)私募對象包括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且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C)擬於國外私募資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私募資金投資國外者,申報時應併同檢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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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3), C(21), D(163), E(0) #25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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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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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對下列對象進行受益憑證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A)對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B)對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私募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其應申報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擬於國外私募資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私募資金投資國外者,申報時應併同檢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D)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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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 繳納完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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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07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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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對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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