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分?
(A)撤職
(B)降級
(C)記過
(D)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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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5), C(7), D(503), E(0) #165001
統計: A(17), B(25), C(7), D(503), E(0) #165001
詳解 (共 1 筆)
#5614848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A)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B)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C)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告誡通常用於調解糾紛、青少年懲處,公務員是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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