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會導致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甲、以脅迫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乙、 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丙、對重要事項提供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丁、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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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170), C(4491), D(123), E(0) #712392

詳解 (共 3 筆)

#984559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
1.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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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968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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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785

33 下列何者非屬於「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 
(A)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信賴利益之保護,無助於公共利益之實現 
(C)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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