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
(B)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C)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聲請
(D)其係繼承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 1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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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47), C(26), D(663), E(0) #930944
統計: A(15), B(47), C(26), D(663), E(0) #930944
詳解 (共 3 筆)
#1211229
土地法
第 73 條(變更登記之申請人及申請期限)
Ⅰ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Ⅱ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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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103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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