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
不得小於
(A)十五平方公尺
(B)二十平方公尺
(C)二十五平方公尺
(D)三十平方公尺。
統計: A(146), B(149), C(388), D(2059), E(0) #1346190
詳解 (共 7 筆)
基本設施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
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
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其實了解每位幼兒的活動空間不得小於2.5平方公尺
來做換算,很多題目是能迎刃而解的哦!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補充,有加顏色處,印象是曾經有考過,有點複雜,真的要背好!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
第 11 條 ★室外活動空間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之地面層,且集中留設。 二、因基地條件限制,室外活動空間無法符合前款規定者,得設置於二樓或三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考量幼兒活動之安全,留設緩衝空間。 (二)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十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十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十公分。 三、室外活動空間無法符合前二款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全者,得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其土地面積應完整,且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 四、前款毗鄰街廓之土地以行進路線一百公尺內,且路徑中不得穿越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之用地為限。 |
1.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第10條★★幼兒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2.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包括一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等。
3.第一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但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仍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
★第 20 條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 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四公尺及長度至少二公尺之空間,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二、設置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而基本設施設備之標準規定於《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中
所以本題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中的第 10 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