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 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多少金額以下?
(A)十萬
(B)十二萬
(C)十五萬
(D)二十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2), B(257), C(2758), D(147), E(0) #1346192

詳解 (共 8 筆)

#1407345
第 48 條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 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75
0
#2728289

提供一個簡單的概念~罰鍰大都是罰((五倍))

例如  3萬  *5=15萬


61
0
#3850847

1.  體罰: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性騷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洩漏幼兒個資: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按次)

4.  不當管教: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49
0
#2234783
死背的題目,背多分型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783730
6000~ 3萬也是五倍
(共 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076846
45.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教保服...
(共 1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1
#1496189


2
0
#6604113
ㅤㅤ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ㅤㅤ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