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
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多少金額以下?
(A)十萬
(B)十二萬
(C)十五萬
(D)二十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2), B(257), C(2758), D(147), E(0) #1346192
統計: A(432), B(257), C(2758), D(147), E(0) #1346192
詳解 (共 8 筆)
#1407345
| 第 48 條 | 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
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
75
0
#2728289
提供一個簡單的概念~罰鍰大都是罰((五倍))
例如 3萬 *5=15萬
61
0
#3850847
1. 體罰: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 性騷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洩漏幼兒個資:處新臺幣3萬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按次)
4. 不當管教: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49
0
#1496189
2
0
#6604113
ㅤㅤ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資料應予保密。但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
ㅤㅤ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