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從事捕魚中之船舶在能見度不良的區域錨泊時,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十五條「能見度受 限制時之音響信號」之規定,應鳴放下列何種信號?
(A)每不逾一分鐘之時間,鳴放號笛一長聲
(B)每不逾二分鐘之時間,連續鳴放號笛三聲,一長聲後,繼以二短聲
(C)應於每不逾一分鐘之時間,急敲號鐘約五秒鐘
(D)長度滿一百公尺之漁船,在艏部敲號鐘,在艉部急敲鑼約五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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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01), C(2), D(6), E(0) #575922

詳解 (共 1 筆)

#6424528

船舶對水移動:不逾2分鐘之時間,鳴放號笛一長聲。

已停車:兩分鐘2長聲間隔2秒。

被拖船:2分鐘一長3短。

錨泊:中不逾1分鐘之時間,急敲號鐘約5秒鐘,長度滿100公尺之漁船,在艏部敲號鐘,在艉部急敲鑼約5秒鐘,也可連續一短一長一短。

擱淺船舶:前後敲打號鐘3下,或七短三短七短。

引航船:4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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