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某食品之宣傳單,載有「有清熱退火、祛傷解鬱、涼血固肺、開中氣之效果,有藥王之喻,能防止細胞老
化、預防癌症、糖尿病、心臟病,特價80元」等文字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清熱退火、祛傷解鬱、涼血固肺、開中氣,為療效之宣稱
(B)預防癌症、糖尿病及心臟病,為療效之宣稱
(C)食品宣稱特價80元,非屬藥物廣告管理範疇
(D)本案宣傳單應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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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289), C(1652), D(2561), E(0) #2624936
統計: A(275), B(289), C(1652), D(2561), E(0) #2624936
詳解 (共 10 筆)
#4886676
回樓上,他不是藥品,他是食品,所以不需要申請藥物廣告就可以廣告了!
他違法應該是依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 :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不是藥事法規範喔
反正記得只要是藥物以外的(食品、化妝品、anything)
都不能宣稱療效! 當然宣稱了也不會變成藥物!
如果宣傳療效就能視為藥物廣告,那電視那些講得天花亂墜的保健食品通通都是超棒的藥,趕快去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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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8262
(A) (B) 兩選項應該大家都能判斷是對的選項
(C)此選項的重點是「食品」「特價80元」,無關療效之宣稱,也因為不是藥品而不屬於藥物廣告管理範疇
(D)他是「食品」,就算要申請為藥品廣告,也應該是要先取得藥品許可證才能夠去申請藥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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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157
回10樓 abcdefg
藥事法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這條的意思是說,如果「藥物」藉由「這些方式」宣傳,一樣視為廣告的意思,主要的目的是在規定藥商怎麼樣的行為算是廣告。
而本題的考點是藥事法第69條
藥事法第69條 :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食品不可以宣傳醫療效能,只有藥物可以,而如果是「藥物」,透過「這些方式」宣傳,就是廣告,一樣要審查。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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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9554
6樓
B不是這樣看的,題目裡他還是食品,健康食品是需要中央核准標示為健康食品的,
食品沒有核准不會變健康食品,不是他宣稱療效就是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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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564
食品.化粧品不會因為宣稱療效就變成藥品,他本身就不是藥品,所以不歸藥物廣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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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5776
"食品宣稱醫療效能"那這樣的話是不是就要視為藥物廣告?
如果是的話那D不就是正確的?
還是應該說,他不是藥物,所以不能宣傳醫療效能,因此當被視為藥物廣告(宣稱醫療效能)時,即表示此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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