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藥品申請變更新包裝,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舊包裝應於6個月內回收驗章
(B)舊包裝無需變更,可以販售至有效期限到期為止
(C)舊包裝回收改為新包裝,並且可改變有效期限
(D)新包裝需向地方衛生機關登記驗章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95), B(172), C(12), D(228), E(0) #406292
統計: A(1595), B(172), C(12), D(228), E(0) #406292
詳解 (共 4 筆)
#1390149
(D)藥事法施行細則第37條
藥物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者,藥商、藥局及醫療機構,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輸入、製造、批發、陳列、調劑、零售;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並應於回收期限內回收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回收期限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藥物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製造或輸入業者執行藥物回收作業前,應訂定回收作業計畫書,載明回收程序、回收期限、執行成果報告書報備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依該計畫書執行;並於執行結束後,製作回收報告書,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34
0
#2911150
連同庫存品送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驗章後,始得販賣。
請問D有錯嗎@@!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