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所指需要協助之幼兒,以下何者為非?
(A)境外人員的子女
(B)身心障礙幼兒
(C)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
(D)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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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7), B(26), C(18), D(30), E(0) #2026571

詳解 (共 1 筆)

#3501060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定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
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戶籍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
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山
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
文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
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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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86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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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1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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