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幼兒園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得處幼兒園負責人多少罰鍰?
(A)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B)五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
(C)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D)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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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329), C(94), D(3149), E(0) #442776
統計: A(287), B(329), C(94), D(3149), E(0) #442776
詳解 (共 10 筆)
#72105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51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 以上 三萬元 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為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用 未具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 從事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 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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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476
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6000~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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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099
為保障幼兒權益及安全,此次修法列舉諸多裁罰樣態,如幼兒園如果超收幼兒人數逾15人或檢查時藏匿幼兒、生師比不符、有不適任人員未依規定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罰鍰也從原先6000元至3萬元,提高至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口氣拉高10倍。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83377
大家可能多留意修正法規唷!!已三讀通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8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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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5873
今天查詢是
提供社區、部落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
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
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
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收退
費、環境、設施與設備、衛生保健、檢查、管理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證書。
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
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
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人員資格與配置、收退
費、環境、設施與設備、衛生保健、檢查、管理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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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82
現在在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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