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G 上市公司總裁甲某本身亦為 G 公司最大股東,透過公證人與 3 位合格見證人,書立遺囑 記明在甲某百年之後,應由長子、次女擔任董事長與總經理。請問這樣的遺囑記載是否有拘 束效力?
(A)無拘束力,董事長與總經理職位並非可處分的遺產
(B)無拘束力,董事長與總經理各有三年任期,且無法連任
(C)有拘束力,該遺囑已經具備公證遺囑的生效要件
(D)有拘束力,因甲某是 G 公司的最大股東,繼承人可依遺囑指定投票產出董事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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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3), C(10), D(16), E(0) #3172999

詳解 (共 1 筆)

#6334068
正確答案是 **(A) 無拘束力,董事長與總經理職位並非可處分的遺產**。
解析:
- 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公司的職位,並非遺產財產,因此無法透過遺囑來直接指定繼任人選。遺囑只能對財產進行處分,不能強制規定公司內部的職位安排。
- 雖然甲某是G公司的最大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的投票來選擇董事長和總經理,但這並非由遺囑所直接決定,而是由股東會的投票結果來決定。
- **(B)** 錯誤,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任期與能否連任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 **(C)** 錯誤,儘管該遺囑可能符合法定的公證遺囑要件,但其內容無法強制指定公司職位,因為職位的指定須依照公司章程及股東會的規定進行。
- **(D)** 錯誤,股東會的投票才是決定董事長與總經理人選的依據,遺囑本身無法直接影響這一過程。
因此,遺囑對公司職位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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