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有關金管會 111 年 8 月 4 日函釋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公益信託或安養 信託,符合一定態樣且依法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交法第 6 條規定之有價證券範圍者,無需 向金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前開所稱「一定態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支應信託契約各項公益或安養所需相關支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之有價證券出售變現
(B)受託人將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內外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附買回交易
(C)受託人參與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之現金增資
(D)依據信託契約約定,委託人因故無法對信託財產運用為具體指示時,受託人於契約約定 之一定區間、範圍或方式之交易條件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依約為委託人指示之特定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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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88), C(35), D(44), E(0) #317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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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內   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附買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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