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下列何者執行?
(A)由原處分機關執行
(B)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C)移送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
(D)由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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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8748), C(138), D(119), E(1) #427214
統計: A(251), B(8748), C(138), D(119), E(1) #427214
詳解 (共 6 筆)
#696650
行政執行法4: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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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363
拆除違建屬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章節,應由原處分機關執行。
僅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才會請行政執行分署出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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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037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已改名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法條上名稱沒改是因為還沒修法,實際上名稱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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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082
如果是拆違建是原機關執行還是也交由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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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7831
行政執行法4:行政執行處
B:行政執行分署
這是一樣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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