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之決定,排除必要時得予延長之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至遲應於多久期間內為 之?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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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0), B(2166), C(3752), D(21), E(0) #427223

詳解 (共 10 筆)

#673792

訴願法

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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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374
訴願管轄機關應該至遲於5個月內作成決定(原則3個月+例外延長2個月),題目說排除例外延長的2個月,所以答案是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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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707
訴願決定,三個月;延長一次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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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22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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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6363

訴願決定,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可延兩個月。所以最多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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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721

依訴願法之規定,訴願之決定,排除必要時得予延長之期間,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至遲應於多久期間內為之?

原則3個月+例外延長2個月 排除例外=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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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302

訴願法第 85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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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101
決定:3個月內延長一次:2個月內+通知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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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728
第62條(訴願書之補正)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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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254
被拐了,排除延長時間,.....最遲→→...
(共 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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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1750
未解鎖
訴願法§14: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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