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共同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願,得對不同機關管轄之事件提起
(B)共同訴願,得選定其中 1 人至 3 人為代表人
(C)共同訴願,經選定代表人者,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代表人不得撤回
(D)共同訴願,代表人有 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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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0), B(439), C(786), D(536), E(0) #427225
統計: A(7630), B(439), C(786), D(536), E(0) #427225
詳解 (共 8 筆)
#669575
訴願法第21條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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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1824
簡單記憶法: 當事人選定或指定 1~5人,其餘都是 1~3人
綜合整理如下:
當事人選定或指定 => 共同利益
行政程序法第27條→1~5人
行政訴訟法第29條→1~5人
代表人 => 共同訴願(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
訴願法第22條 → 1~3人
委任代理人 (不得超過3人)
行政程序法第24條→1~3人
訴願法第32條→1~3人
行政訴訟法第49條→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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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756
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為1-5人
訴願為1-3人
別混淆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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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647
1樓錯了吧
共同訴願應該要看訴願法§22: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 1 人至 3 人為代表人
怎麼會看行政程序法?
如果看行政程序法,那(B)寫1~3人不就錯了嗎?
共同訴願應該要看訴願法§22: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 1 人至 3 人為代表人
怎麼會看行政程序法?
如果看行政程序法,那(B)寫1~3人不就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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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6
本題係爭「訴願法」規定,請參酌該法:第21、22、24、2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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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408
訴願法21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A)
訴願法22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B)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訴願法24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C)
訴願法26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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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21
代表人有 2 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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