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加油站,嗣後接獲否准設立之函文,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請問此一函文之法律效果如何?
(A)無效
(B)得撤銷
(C)得補正
(D)不影響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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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140), C(1325), D(3311), E(0) #427233
統計: A(294), B(140), C(1325), D(3311), E(0) #427233
詳解 (共 10 筆)
#670563
教示原則: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
教示原則不影響行政處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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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699
得更正與得補正 意思不同
得更正的處分:有小瑕疵 但效力未受影響的處分
得補正的處分: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得撤銷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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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718
應該是得"更正",但不更正也不影響法律效果,還多送你一年可以提訴願,多棒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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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439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三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就季期間獲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依年內聲名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就季期間獲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依年內聲名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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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449
這題從法條來看,當然AB是錯的,並沒有無效或違法事由。
另外看C補正,救濟途徑與時間(教示原則)又非得補正事由之列。
故應選D,行政處分仍有效,但其救濟時間為一年內(如有教示為30天以內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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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333
17 行政處分作成前若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者,則事後最晚應於何時給予,方屬合法補正?
(A)隨時皆得補正
(B)於訴願期間屆滿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C)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D)行政處分之形式存續力尚未發生前皆可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年 - 102年 身心四等 行政法#9912
答案:C
難度:適中
更正:隨時(101)
補正:訴願終結前(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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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071
行政程序法 § 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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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022
9F函文有效
但沒有告知救濟期間 對於處分內容無法律效果的影響改變
但沒有告知救濟期間 對於處分內容無法律效果的影響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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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200
所以本函依然有效? 為何某樓還是說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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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486
請問為何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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