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瓦斯行,嗣後接獲核准設立之函文,惟其中要求 A 以切結書承諾,未來如有政策變更,主管機關必要時將予以撤照,申請人絕無異議。請問所謂予以撤照之法律性質為何?
(A)授益處分之廢止
(B)授益處分之撤銷
(C)負擔處分之廢止
(D)負擔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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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94), B(337), C(594), D(122), E(0) #427236
統計: A(5494), B(337), C(594), D(122), E(0) #427236
詳解 (共 7 筆)
#1348405
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瓦斯行,嗣後接獲核准設立之函文,惟其中要求 A 以切結書承諾,未來如有政策變更,主管機關必要時將予以撤照,申請人絕無異議。
簡單說你已經得到好處了(受益)---必要的時候撤照(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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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220
(一)切結書的法律性質,學者與司法實務之見解,有下列不同之見解
1.準負擔之附款或者為「處分外之負擔」:
(1)我國行政機關作業習慣,在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外附加各類附款的情形,反而不如要求申請人提出書面承諾(切結書、具結書、保證書),再做成授益處分來得普遍。例如:申請人為改建房屋,但因改建後將影響現有巷道之寬度,申請人遂向主管機關提出切結書,主管機關因而予以核准建築。
(2)似此情形,既非行政契約上之承諾,又未將此一負擔記明於原處分之公文書,亦不合附款應有之形式。此切結書所保證之事項,可以準負擔之性質視之,如申請人未履行其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核准行為。(行政程序法§123)
2.行政契約:亦有學者主張實務上申請人與機關的切結書,其性質毋寧為雙方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契約。
3.事實行為:切結書之法律性質應就其內容判斷,若切結書係申請人提出申請所應具備之要件之一時,該切結書之性質應為申請許可(特許)所應具備的文書而已,性質上並非行政契約或附款,而為事實行為。
結論: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由當事人負擔切結書中的補充與限制,其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附款(附加負擔之附款),亦有學者稱之為「準負擔之附款」或「處分外之負擔」。
綜上所述,A出具「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附負擔之附款,若A未履行負擔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123條3款規定廢止該合法之授益處分,A亦當無主張信賴利益保護之財產上合理損失補償(行程法126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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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134
授益之合法處分,但為附負擔之處分,(行政程序法123條)。
所以受益人如未履行該負擔,則廢止該處分,並得朔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125條)
所以受益人如未履行該負擔,則廢止該處分,並得朔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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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805
好複雜~
不可以直接以行程法 第93條第2項第4款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來判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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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71
所以答案是負擔還是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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