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乙兩位公務員在辦公室因故爭吵,長官認為有礙公務員形象,命甲調換至其他辦公室辦公,同時記乙申誡乙次,甲乙均不服,試問如何提起救濟?
(A)甲、乙均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B)甲、乙均得提起復審
(C)只有甲得提起復審
(D)只有乙得提起復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678), B(175), C(63), D(718), E(0) #427240
統計: A(5678), B(175), C(63), D(718), E(0) #427240
詳解 (共 7 筆)
#675478
申誡屬於管理措施,所以提申訴再申訴~
18
3
#4819314
申誡之懲處對公務人員權利或益產生不利影響,係屬侵害其權益且具處分性質之措施,雖申誡為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提起行政訴訟
2020-07-13
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案由摘要:考績
裁判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而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15
0
#1333968
申誡分兩種,有行政懲處和司法懲戒,司法懲戒必為公懲會判決,這題是長官處分,所以肯定是行政懲處,只能提申訴、再申訴,答案沒錯。
14
2
#672330
是因為申誡乙次並不影響其公務員身分,所以是申訴、再申訴嗎?
12
2
#5170153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2
0
#6111962
甲調換其他場所辦公應屬主管所為的管理措施,可提申訴 再申訴,若再不服,釋字第785亦可提行政訴訟
釋字785解釋及109保訓會函已肯認申誡是行政處分,故乙提複審、行政訴訟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