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 所有之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下命強制拆除,A 對主管機關之執行方式有所不服,其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
(A)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執行法第 10 條請求國家賠償
(C)直接提起訴願
(D)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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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5), B(43), C(335), D(173), E(0) #427249

詳解 (共 5 筆)

#672145
行政執行的強制拆除是義務人有義務要拆除某物,行政機關已經告知義務人但他不拆,行政機關直接幫他拆。
行政罰法是行為人犯了錯,必須受到裁罰處分,所以用剝奪消滅資格權利的'方式處罰行為人。

所以行政執行法是針對未來的義務
行政罰法是針對過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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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746
我搞了好久才明白上述四選項的差別
不知這樣理解對部隊  還請各位大大賜教

如果是對這條行政處分的合理性 名目不服 =>遵行訴願 行政訴訟的途徑(C) (D)
如果是對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 => 聲明異義(A)
要是政府都已經執行完了  你才覺得不對勁 =>聲請國家賠償(B)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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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263
行政執行法9: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 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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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695

請問一下

這邊的強制拆除

跟 行政罰法第 2 條 的強制拆除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要怎麼區分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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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538
請問 從本題目怎麼看出它是行政罰還是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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