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警察成功攔截飆車慣犯,準備沒入其使用之車輛時,經查甲車係由車主駕駛、乙車為剛報失的贓車、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試問那些車輛得被沒入?
(A)甲、乙、丙均可
(B)僅甲、乙可以
(C)僅乙、丙可以
(D)僅甲、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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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4), B(534), C(144), D(3010), E(0) #427250
統計: A(1454), B(534), C(144), D(3010), E(0) #427250
詳解 (共 9 筆)
#669641
行政罰法第21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行政罰法第22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甲車係由車主駕駛:行政罰法第21條
乙車為剛報失的贓車: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贓車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車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
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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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379
假設你是乙車車主:
你的車被人偷走,開去飆車~ 被警察攔下來~
你的車還要被沒入 你會爽? 你是受害者耶 @@
你的車被人偷走,開去飆車~ 被警察攔下來~
你的車還要被沒入 你會爽? 你是受害者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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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077
題目一開始就說『警察成功攔截飆車慣犯』,
後面也說~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
所以同夥本來也要參加飆車,代表他已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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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369
行政罰法§36: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行政罰法§41:(乙車車主可以聲明異議)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為
①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
②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該車可能被拿去犯案... 等§40 )
行政罰法§40: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本題沒提到其他要件,應該不用考慮那麼多 @@...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行政罰法§41:(乙車車主可以聲明異議)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扣留機關認為
①有理由者,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
②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之。(該車可能被拿去犯案... 等§40 )
行政罰法§40: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本題沒提到其他要件,應該不用考慮那麼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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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319
行政罰法第22條(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甲車係由車主駕駛
行政罰法第22條(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工具)-丙車則是向當日臨時不克參加的同夥借用(故意要借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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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991
請問若是以行政罰法第36條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乙車是否得以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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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694
這題很糟,如果法官和警察都這樣辦案怎麼可以?
丙車車主不克參加是說他無法參加飆車嗎?說不定丙車車主到了才知道要飆車,會選擇逕自離開。
(依行政罰法第22條)重大過失是指丙車車主知道該朋友是飆車慣犯還借車給他嗎?從哪裡可以知道丙車車主知道該人是飆車慣犯?
行政罰法是處罰法定主義耶,怎麼可以忽視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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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759
對丙處罰不合法
處罰法定不可用推論的吧
丙是慣犯又如何 這次就是沒有參加 出借使用不一定是飆車
正義魔人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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