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審理保障事件人員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下列何種關係者,依法不必自行迴避?
(A)曾有四親等內血親關係
(B)曾有三親等內姻親關係
(C)曾有師生關係
(D)曾有家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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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60), C(8800), D(49), E(0) #427241
統計: A(157), B(160), C(8800), D(49), E(0) #427241
詳解 (共 4 筆)
#715683
更正: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七條 (自行迴避情形 )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保障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保障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五、與該保障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前項迴避,於協助辦理保障事件人員準用之 。
前二項人員明知應迴避而不迴避者,應依法移送懲戒。
有關機關副首長兼任保訓會之委員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迴避規定限制。但涉及本機關有關保障事件之決定,無表決權。
復審人、再申訴人亦得備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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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165
保障法和行政程序法都是四血三姻(嗜血者三英)
一般可以想成三人成姻(三角戀)是血(四血)淋淋的事情
題外話:
(布袋戲裡嗜血者有三英無懼三光,西蒙、龍宿、邪之子,有看布袋戲這樣記最快)
(看港劇的就記成將臣、況天佑、山本一夫,都沒看的請無視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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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911
嗜血山鷹 (四血三姻),事件利害關係(該事件或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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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682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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