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課予義務訴訟,當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行政法院應為下列何者之裁判?
(A)命行政機關撤銷原處分
(B)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C)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D)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另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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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8), B(337), C(8359), D(449), E(0) #427228

詳解 (共 2 筆)

#734683

行政訴訟法

第二百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 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 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 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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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證明確-->原告申請未臻明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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