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如有侵害其利益之 情事,得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A)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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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3), B(8326), C(312), D(34), E(0) #427217
統計: A(943), B(8326), C(312), D(34), E(0) #427217
詳解 (共 6 筆)
#2822470
行政執行法
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第41條(即時強制而致損失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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