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B)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行政法規及刑事法律分別處罰之
(C)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D)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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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5), B(6761), C(615), D(371), E(0) #427220
統計: A(595), B(6761), C(615), D(371), E(0) #427220
詳解 (共 8 筆)
#732911
大家也要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二項的規定喔。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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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49
第31條(管轄權競合之處理方式及移送管轄)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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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04
管轄競合應為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請多注意其各項所示條件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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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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