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關於行政罰法中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從新從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繫屬之案件,因法規變更而較為有利者,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B)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變更
(C)裁量基準變更,為法律變更,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D)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有變更,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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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3), B(234), C(288), D(82), E(0) #3461151
統計: A(1603), B(234), C(288), D(82), E(0) #3461151
詳解 (共 4 筆)
#6965914
(A) 行政訴訟繫屬之案件,因法規變更而較為有利者,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正確。當行政罰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繫屬於行政法院),在判決確定前,如果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所變更且變更後的規定對當事人較為有利,則應適用新的、較有利的規定。這體現了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確保法律的適用能隨時反映最新的、對人民最有利的狀態。
(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包括實體法與程序法變更
- 錯誤。「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實體法規的變更,不包括程序法。程序法的變更通常會直接適用「從新原則」,也就是說,程序應依變更後的現行法規進行,不論新舊法孰輕孰重。 ㅤ
(C) 裁量基準變更,為法律變更,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錯誤。行政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屬於行政規則,並非法律或自治條例。裁量基準的變更,通常只對行政機關內部產生拘束力,不屬於法律變更的範疇,因此不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D) 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有變更,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錯誤。如果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對處罰規定有所變更,也屬於《行政罰法》第5條所稱「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的範圍,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這是因為這些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是對處罰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實質補充,性質上屬於行政罰的實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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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115
被A的「法規」誤導了,想說應該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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