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營利事業對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總額,不得超過:
(A)2 萬元
(B)20 萬元
(C)30 萬元
(D)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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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2), C(44), D(21), E(0) #602306

詳解 (共 1 筆)

#942821
第45條之4(個人競選經費之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個人對於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其為營利事業捐贈者,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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